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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自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四部分组成,共54条。
一、《公约》的宗旨和依据
宗旨: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
依据:根据一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儿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儿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1)《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包括哪些人。《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 8岁。”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2)《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拥有哪些权利。《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但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幼儿出生后就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以及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受保护权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幼儿的发展权包括幼儿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权利。每个幼儿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幼儿的参与权指的是幼儿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3)《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
a.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换言之,《儿童权利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一个家庭或群里的成员来加以保护,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b.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中,无论是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所有的权利都体现着儿童独立人格的尊重,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对儿童重参与的尊重。
c.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的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d.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影响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儿童能够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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