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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2019年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晋中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晋中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晋中驻地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除晋中学院外的大学城其他省属高校;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内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由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非本市户籍)、或高校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户籍、或居住地(非本市户籍)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晋中学院201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晋中学院;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三、认定时间
网上报名: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8:00至5月23日18: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于5月28日至5月31日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认定条件
申请人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体检要求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晋中学院、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其他申请人员由户籍或或居住地(非本市户籍)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及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现场确认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
(三)现场确认及材料审查。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持港澳台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持国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等级证明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其他各类申请人员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6.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格认定。
各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书应使用系统规定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认定合格人员在当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到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西省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认定工作,做好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利用媒体、教育网站等,将今年认定政策、相关安排、认定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答复咨询人员的问题等,多途径广泛宣传认定工作,推进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四)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区、市)要严格按照认定工作时间节点,做好操作系统调试、体检、现场确认、政务系统衔接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保证圆满完成认定工作。6月3日-5日审核各县(区、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材料。
(五)规范证书管理。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网络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县(区、市)务于6月11日前上报《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上年度耗损证书及需换发的教师资格损坏证书。
(六)规范证书补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 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执行。
因遗失申请补发或损毁申请换发,申请人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如实填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补换发花名表等材料。其中补换发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需上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补换发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需上报全部材料(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因更正信息申请重发,申请人需本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原始申请材料及所更正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认定机构逐级审核,最终报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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