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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十堰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环球网校·2019-03-20 10:27:00浏览46 收藏18
摘要 2019上半年湖北十堰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个人网报时间:3月25日—4月4日,现场确认时间:3月26日—4月17日(有效工作日),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4月22日—5月13日。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将十堰市2019年上半年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网报时间:3月25日—4月4日(系统开放日7:00—17:00);

现场确认时间:3月26日—4月17日(有效工作日);

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4月22日—5月13日;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十堰市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中国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及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四、相关条件标准

(一)认定权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老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四)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先实名注册认证,后网上报名。

网报时,请准确选择申请地类型: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选择学校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①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有效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为现场审核确认点;②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选择所在高校为现场确认点(前提是高校在3月22日前向十堰市教育局申请开通该校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网报时所选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确认点及联系电话:

丹江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5238052

郧阳区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7225995

郧西县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股 0719-6221305

竹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4220102

竹溪县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2731164

房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办事大厅 0719-3560169

茅箭区教育局人事科 0719-8686580

张湾区行政服务大厅 0719-8522689

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办公室 0719-8319892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5669555

(三)集中受理。十堰市教育局受理各现场确认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

(四)审核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及网上公示,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在高校集中提交申请人毕业证原件(无毕业证原件,将不予审核编号)并将其相关材料归档后完成审核认定、上网公示。

(五)制发证书。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在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盖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认定审批文件网上公布后,到所在高校确认点领取。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资〔2010〕1号)精神,在十堰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十堰市教育局不受理应届毕业生个人申请。需要组织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申报高中阶段教师资格的高校,请在3月22日前向我局发函申请开通现场确认点,并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做好现场确认和材料审核工作。高校逾期未申请开通现场确认点,或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和材料审核的,十堰市教育局不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登陆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学业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①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②参加全国统考人员,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原件。

另,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后,个人承诺将记入国家征信平台。社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年内,由各县(市、区)确认点发函对接公安机关核查;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在高校集体出具一份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合格鉴定书,附名单(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号、所在学院等),十堰市教育局将集中向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凡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事项,请咨询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电话:0719-8666511)。

(六)鉴于中国教师资格网即将启用新的信息系统,本公告发布后,我局还将视新系统运行情况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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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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