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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已经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且按照相关规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
(三)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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