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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31号)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清市教函﹝2017﹞122 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股,由人事股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梁镜河
副组长:刘志华、潘惠霞、林建明、夏木荣
成 员: 梅伟均、郑焯雄、朱伙权、韦春裕、罗介有、郑雄新、王洪亮、何勇华、陈文坚、梁伟雄、成广柏
办公室成员:梁成品 陈永泉 陈月葵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工作过程要形成档案材料。
二、注册范围
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我区属首次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暂缓注册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工作阶段及流程
(一)宣传与培训阶段(8月中下旬)
教育局组织各镇中心学校、区直属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员为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和注册管理系统技术操作员各1人,原则上各单位参加人数为2-3人。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每一个教师熟悉相关工作。各单位于8月11日前填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联系人名单》。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各单位对属于首次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具体要求另见附件),完成时间9月12日前。
(三)网上报名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各单位做好及时督导,具体由各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登陆注册(网址:http://www.jszg.edu.cn)。
(四)现场确认阶段(11月2日—11月17日)
各单位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若干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单位应确保指派专人到现场督导工作。
(五)初审和公示阶段(11月3日—11月27日)
区教育局对已完成首次定期注册的申请材料名单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各单位各学校内公示7天(注:公示中应隐去部分个人身份证数据信息)。
(六)复核阶段(11月29日—12月10日)
市教育局对各县区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注:在国庆和“十九大”期间报名网站和确认用户功能关闭,各单位要妥善做好安排。
五、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区教育局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区教育局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以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简化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注册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抓好系统技术操作员培训。
(二)各单位要组织各校在暑假期间做好宣传,通过区教育局和各学校网站、校讯通、校务公开栏等途径,确保将定期注册工作相关文件与准备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一位教师。
(三)各单位应在9月25日前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完成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补发换发申报工作。
(四)特殊学校的教师资格注册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制度,目前还没有设置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这一项目,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办学包含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教育等不同学段。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与注册工作中,应根据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认定或注册的条件予以审核。特殊教育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段教师资格证的认定与注册初审权限归属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段(含中职)教师资格证的认定与注册工作的最终审核权归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首次注册问题。根据省教厅、市教育局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要在充分宣传与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首次注册工作。
(联系人:梁成品,陈永泉,陈月葵;办公电话:58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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