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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教师工资改革一直是在职教师以及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考生关注的焦点,小编整理了“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更加注重师德素养”,供大家参考。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人社部和教育部两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人社部今日发布消息称,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大幕将全面拉开。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人社部和教育部两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已有两轮试点
这场改革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刻回应。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坦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影响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在《意见》发布之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最早一批的试点地区包括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等。
2011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同时,已进行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意见》正是在总结两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
注重一线经历
《意见》提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意见》明确,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老师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老师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老师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老师责任制。
可以跨校评聘
根据《意见》,将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老师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意见》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同时,还要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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