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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流传了一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是否应当取消的话题之后,小编将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法律依据来给各位网友进行分析。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建立于1986年,之后,制度先后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这里,笔者摘编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三十条: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全国人大解释“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师职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制度是关于教师任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涉及教师的聘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环节。通过教师的职务评聘,可以明确教师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学术教育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教师职务是各级各类学校依据教育和教学的需要而设置的教师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有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有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任职资格;由行政领导根据岗位设置和限额实行期限聘任;有一定的任期;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获悉,要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首先要修改法律,但因为一些教师评不上高一级职称就修改《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这是小概率事件。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评不上高一级职称的因素有很多,大多是执行政策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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