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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材料分析题十五

环球网校·2015-07-14 10:19:59浏览95 收藏9
摘要   点击查看:2015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材料分析题汇总  1 刘某有一女儿刘佳,是一名小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

  点击查看:2015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材料分析题汇总

  1.刘某有一女儿刘佳,是一名小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刘某拒不说明其去向,还说:“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多管闲事。”

  问题:该材料中刘某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本案例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第 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刘某及个体户。

  (4)对刘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某重点大学毕业生小李,在公开招聘中以优异的成绩被聘为某小学老师,刚上班时,他虚心向同事请教,认真备课,努力把握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工作高度负责,教学效果好,在期末的评定中成绩优越。但随着工作的熟悉与社会交往的增多,他越来越不重视备课和对教学环节的把握,开始变得浮躁,他认为:“教师上课就那么回事,我备好一遍课可以用好多年!”上学期学生评教,小李排名倒数第一。校长找其谈话,他还不以为然:“我重点大学毕业生,难道还教不了小学生?”之后,他把对校长和学生评教的不满都撒到学生身上,上课时对不专心听讲或成绩差的学生或挖苦讽刺或罚站,甚至赶出教室。

  问题:试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这位教师的行为。

  【答案要点】

  小李的做法是错误的。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看,他的错误在于:

  (1)没有遵守严谨治学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是指教师在求知和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做到严密谨慎、严格细致。严谨治学对教师来说,有两个内容:一是刻苦学习,勇于探求新理论、新知识,做到锲而不舍、学而不厌,从而掌握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二是认真细致地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坚持真理,求真务实,做到诲人不倦。小李不重视备课和对教学环节的把握,属于对学生不负责,没有严谨治学的态度。

  (2)没有遵守热爱学生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是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是一种教育手段,还表现了一种职业上的政治责任感。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教师顺利开展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教育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友好待人、趋向合群等良好的社会情感和开朗乐观的个性,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和推动力,激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向上的激情,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而小李在言语中表现出对学生的轻视,不热爱学生、尊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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