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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的办法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北京市将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在改革之前,本市有部分人员已经参加了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并已获得其中一门及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证书。根据实际情况,这部分人员采用过渡办法。
一、过渡对象
改革之前,参加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持有其中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证书的人员(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除外)。
二、过渡方式与期限
(一)持有两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或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未通过者,在2015年下半年仍可按照改革前的认定办法申请认定。
(二)持有一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者,在2015年下半年将给予另一门课程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的形式同改革之前。补考通过后,在2015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同改革之前。
(三)本过渡办法只在2015年下半年有效。自2016年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定工作一律按照教育部的改革要求执行。
三、其他
过渡对象可以选择参加过渡办法,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过渡办法。
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不适用本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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