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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环球网校·2015-07-10 10:28:48浏览63 收藏6
摘要   点击查看:河南印发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

  点击查看:河南印发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1.报考对象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户籍或人事关系应在河南省。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毕业时可持毕业证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学校所在地报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的内容与方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文化素养,以及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2科,《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

  (3)笔试方式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4)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面试。

  2.面试

  (1)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面试科目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与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科目为《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统筹安排地市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

  (四)考试组织实施

  1.网上报名

  考生报考教师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考生在完成网上信息输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

  3.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报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考务工作

  河南省参加每年秋季国家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布的时间为准。

  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笔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面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老师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阅卷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公布考试成绩

  (1)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3)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考官培训等。

  (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三)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一)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二)对试题保存、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管理笔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承担相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面试、认定工作。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加强监督,严明纪律。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五)总结经验,优化方案。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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