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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听取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报告 吴邦国出席
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委员长何鲁丽主持。
今年7月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赴黑龙江、陕西、河南、江苏、四川等地,对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副委员长李铁映报告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他说,从检查情况看,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贯彻实施建筑法,是认真负责的,做了大量工作,建筑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李铁映着重指出,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查处“黑白合同”入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他还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启动法律的修改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00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提议案的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会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分别报告了这些议案的审议结果。
会议还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菲律宾、韩国、日本及出席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四届年会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两部法律草案经过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会上,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副委员长王兆国、司马义·艾买提、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李铁映:建筑市场问题严重 建议尽早修改建筑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会议作了关于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7月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5年来,建筑法的实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李铁映说,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施工死亡人数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各地反映,当前拖欠建筑工程款相当普遍,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建设部提供的数字,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达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三、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四、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手中掌握工程建设大权的腐败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
李铁映说,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二是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乱铺摊子,滥上项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少数省的建设管理体制不顺,省、市、县三级都有重点工程和开发区工程,存在监管漏洞。三是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底全国建筑从业人员达3893万人,建筑企业有6.6万家。大量低素质的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导致激烈无序的竞争;建筑企业结构也不够合理,具有规模效益的企业较少,专业承包企业不足,不适应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四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治业,既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面临新的挑战。五是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5年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转变成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
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查处“黑白合同”入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王雷鸣、邹声文、沈路涛)
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建筑领域腐败占行贿受贿案件三分之一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27日在报告中说,到2002年,中国建筑项目投资者共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336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欠款占拖欠总额的26.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7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检查组组长李铁映在作报告时说:“政府投资工程形成的拖欠,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这份报告指出,拖欠建筑工程款项的问题相当普遍,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除政府投资项目之外,房地产开放项目拖欠的建筑款项占欠款总额的39.6%。
报告说,由于投资者拖欠工程款项和其他因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相当严重,建议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在3年内基本解决这个问题。
报告还指出,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也很突出。所谓“黑合同”即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隐患。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此外,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依然严重——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掌握工程建设大权的人员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报告说:“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
李铁映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因此,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是规范建筑行业的重点。“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应该得到严肃查处,政府应率先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这份报告建议将建筑法的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7年出台的建筑法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98年到2002年中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5.2%,建筑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6%到6.8%。(傅双琪、赵磊)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
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
在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说,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李铁映说,在工程招投标中,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有些工程先承诺后招标,内部串标,歧视性发标;有些工程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评标。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李铁映说,要从查处“黑白合同”入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重点应是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李铁映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