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只是第一步。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对照注册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法规汇编,初始注册、变更与延续注册的条件、材料与时限一次看清。
规定第十条写明,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条件 | 具体口径 |
|---|---|
| ① 考试合格 | 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
| ②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要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 ③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 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
| ④ 无不予注册情形 | 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见下文第五部分) |
另外两点容易忽略:注册按专业进行,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申请渠道是“通过聘用单位提出”,可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规定第十条同时列明了初始注册的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 |
|---|---|
| 1 |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
| 2 |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3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
| 4 | 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
| 5 |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按现行程序,省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环节 | 法定时限 |
|---|---|
| 省级主管部门转报材料 | 收到材料后 5 日内报审批部门 |
| 材料补正告知 | 5 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 |
| 初始注册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 审批结果公告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
|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换句话说,材料齐、条件符合的初始注册,从被受理起算,正常节奏是20个工作日内出决定、再过10日内公告——这也是为什么住建部会分批发布注册人员名单公告。
申请窗口期: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有效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也是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 序号 | 不予注册情形 |
|---|---|
| 1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2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 3 |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 4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
| 5 |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
| 6 |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 7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与之对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会在若干情形下失效,例如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等。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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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需要同时满足四项: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从事监理执业的,须受聘并注册于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不具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A:共五类: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A:按现行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5日内报审批部门;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审批时限为受理后10日内。
A:可以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须先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才能申请初始注册——也就是要多交一份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另外提醒: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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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要点与信息来源
来源:《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八条行政审批程序与时限,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后的口径表述。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并提交五类材料(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与工作经历与工程业绩与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以虚假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年龄超过65周岁等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本文内容据上述法规公开文本整理,具体执行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及当地办事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