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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础知识》讲义: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
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详见4-4-1】
07: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09:商业银行 10:证券公司
1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12: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二)基金销售的业务规范
1、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2、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被委托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在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事先签署书面代销协议,并对代销机构的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
4、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基金募集获得核准前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积极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和备案的材料一致。代销机构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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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础知识》讲义: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
5、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的有关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6、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违规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并应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额外费用或对不同的投资人适用不同的费率。
7、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8、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八项禁止行为:⑴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⑵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⑶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⑷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⑸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⑹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禁止性规定⑻其他
9、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适用性指导意见》建立基金销售使用性管理制度,至少⑴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⑵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⑶对基金产品的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⑷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⑸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10、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至少⑴内部环境控制⑵业务流程控制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⑷信息技术内部控制⑸监察稽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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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宣传推介
1、对基金销售宣传活动时间的规定。
2、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规定:⑴宣传途径;⑵宣传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⑶语言表述;⑷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⑸应报送报告材料:报送内容、报送形式{书面,附电子版}、报送流程{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对基金业绩宣传的规定。
可登载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6月-1年{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业绩};
1年-10年{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10年以上{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对基金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
⑴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⑵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⑶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人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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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⑴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宜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①未履行报送手续;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③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①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②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③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④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⑤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人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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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基金销售费用的规范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认(申)购费费率不得超过认(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人基金财产。
3、可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按 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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