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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环球网校·2016-09-30 15:27:07浏览134 收藏13
摘要   【摘要】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两个科目,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对基金活动的监
  【摘要】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两个科目,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对基金活动的监管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四节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和资格、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口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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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①公开出版资料;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③海报、户外广告;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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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②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③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④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⑤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⑥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⑦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隋形。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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