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由环球网校小编整理请广大考生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基金从业频道,我们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考试章节知识点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度修订)》的通知表示,将于2016年9月增设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为此协会编制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6年度)》,并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今天小编为你详细解读一下。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由环球网校小编整理请广大考生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基金从业频道,我们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