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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申报指南
依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26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原部令137号)。
注册申报流程及注册所需材料
首先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zc.gov.cn),然后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依次点击个人登陆和企业登陆,按照相关说明进行操作,新用户首先要申请成为系统的“用户”,待开通使用权限以后方可进行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上传、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线打印出企业版的“汇总表”。
其次,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原注册申报系统”中“一级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注册”,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将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打印企业版“汇总表”的系统登陆需要的是用户名和密码,打印“申请表”的系统登陆需要使用企业的资质锁开通注册业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一)初始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5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不装订)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提供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不装订)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注销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省级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更改补办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工程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或所在企业资质发生变化需更改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改补办。
1、《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一张(证书及印章丢失的);
说明:聘用企业将《遗失、补办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不装订)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示:1、以上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装订在材料的上方,订书钉不要钉住条形码;
3、所有复印件均以1:1复印,要求清楚整洁;
4、原注册系统个人版申报完成后生成数据包必须导入原注册系统企业版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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