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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
(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二)既要技术先进,又要经济合理(三)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四)积极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水质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GB5084―85)
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控制功能高低依
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细菌总数
大肠杆菌群
游离性余氯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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