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城管柔性执法

|0·2013-09-30 11:05: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城管柔性执法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  技巧专讲  冲刺密卷  个性定制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2012年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2011年5月18日,国内首份“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在武汉出炉。报告认为,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的行为失当,造成其网络形象妖魔化,并在网民中有固化趋势。报告建议,城管人员可利用多种媒介手段,主动传达亲民态度,以诙谐、幽默的方式改善其公众形象。在此背景下,当前一些地方的城管部门在悄然“变脸”,连续推出“女子城管队”“硕士进城管”以及“柔性执法”等举措,来缓解执法对象的情绪。在安徽合肥,城管部门还设了委屈奖:被摊贩辱骂、殴打时,打不还手、骂不还手,理性克制,文明执法,就能受到“委屈奖”的奖励。在南京,城管用“眼神执法”管理违章小贩,避免冲突。

  [各方观点]

  关键词:健全法律 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建立长效经营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

  城管承担的部分职能,许多是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矛盾相对集中的领域,需要社会综合治理。寄希望单纯依赖城管一个机构独立解决,无异于天方夜谭。在改进执法管理的同时,政府更应该注重解决社会矛盾,推进法制化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持久有效的人性化城管执法模式。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

  改善城管形象的根本在于相关法律的健全、管理体制的理顺以及提升城管队伍的素质和自律意识。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王国华

  “柔性执法”只是一时之策。城市管理与规划部门应该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应该在一些中心城区开辟专门的区域,允许这些占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经营,以切实保障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同时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生老师教授 沈阳

  科学管理城市,远远不是城管一家的事情。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的巨大变化相比,当前社会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 金建忠

  要提升城管形象,需要多方面合力,一是城管自身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二是对城管职能进行明确定位和科学化设置,保证执法能力和效率。

  ―― 赵林中代表

  [深入分析]

  城市管理人员在社会当中的印象似乎不大健康,“暴力执法”、“殴打商贩”、“无人性”甚至更为不善的字眼,似乎已经成为城管人员的标签。“暴力执法”不但破坏了城市管理人员在社会中的形象,无益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更是将城市管理人员与商贩的关系推向僵化的对抗位置,曾经发生的几起血案,更是对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眼神执法、围观执法、下跪执法等温柔执法方式,表面上看是城市管理执法方式由“粗暴”向“温柔”的转变,实际上更彰显了城市管理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粗暴执法”把商贩看成“麻烦制造者”,对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采取一种强制性的“清理”,虽说是为了优化市容市貌,但不合理的执法方式确实引发了与商贩的紧张关系,再加上由此导致的城市管理者形象“自毁”,如此看来,得不偿失。而“柔性执法”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城市管理模式:多用疏导性的对话思维,杜绝对抗性的围堵思维,用温情脉脉的执法方式执法,从而减少城市管理过程中的摩擦力。

  [措施]

  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其必然逻辑应该是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而当下的各种“柔性执法”的理念可复制到行政执法当中,对这种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使其变为一种长效机制。因此,就依法执法而言,在探索“柔性执法”时,应该在下述法律框架内进行:

  第一,执法范围法定、执法职权法定。不能将执法队伍作为执行特定任务、特定政策目标和清除实现特定任务、特定政策目标障碍的工具,更不能将执法队伍作为执行当地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导特定指示、完成其政绩工程的工具,或作为清除实现相应领导指示、完成其政绩工程障碍的工具。

  第二,执法方式法定、执法手段法定。执法方式、手段是为实现执法目标服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保证或促成特定执法目标实现的一切方式、手段都是正当的和可行的,无论是罚款、没收、搜查、驱赶等,都必须有法律根据,至于辱骂、殴打,更是法之不允,理之不容。

  第三,执法手续法定、执法程序法定。执法者纵然是行使法定职权,采用法定手段,其行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正当的,如果在执法时没有向相对人表明身份、没有向相对人说明理由,没有听取相对人申辩,这种执法行为就构成违法和违反正义。

  温馨提示:请大家及时关注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及论坛,小编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提供公务员考试最新信息。

  编辑推荐: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拼爹现象”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利用新机遇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县领导照片打马赛克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