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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让座立法”不能超越可操作性
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立法让座”并非南宁首创,早前,郑州也审议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但笔者以为,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操作性。
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首要在自觉,倡导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强制则要有边界。如果说“拒不让座”就得赶下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与矛盾,谁出面解决?司机、乘务员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岗位的性质也决定其不具备承担“让座执法”重任的能力。如此,不仅加重了司机、乘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更有可能引发司乘矛盾,甚至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我们提倡让座的美德,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谴责,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比如说,公交方面把“拒不让座”者赶下车,这些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赔偿:买票上车,在这段路程内,乘客就与运营方构成了合同关系,“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运营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契约的依据。
靠法规强制让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决不了让座的道德底限。“让座”之争,更多的在于“换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
道德管不了只有让制度介入
有人说,根据契约原则,公交无权拒载不让座乘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契约关系关键在约,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交拒载不让座乘客当然不对;但如果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已经对外公示,那乘客买票上车就意味着接受了新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原则,公交当然可以对不让座者拒绝提供服务。
让不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道德问题最好由道德来解决――这也是许多人反对“不让座就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从理想层面来看,如果整个社会形成良性机制:大家都有道德,都能主动让座,如果有人不让座,舆论力量会发挥,最终迫使其让座――这自然很好,也不需要出台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在许多道德问题上,完全依靠自律很难带来风清气正,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制约,那就只能看着不道德延续甚至加剧。
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标准的,用法律约束本应是道德约束的问题,多少有些无奈,却又迫不得已。道德问题最好应该通过道德的方法来解决,但当用道德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者解决遥遥无期,那就只能让法律让制度介入。不管如何,总不能任由道德萎缩甚至溃烂下去吧?
在一个多元的时代,出现道德分野或许并不奇怪,但对道德滑坡熟视无睹,却是不可谅解。因为它只会把社会引入一个没有希望的岔道。“不让座就下车”或许只是一个次优选择,但因为不存在或找不到最优选择,那只能选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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