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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薛蛮子事件

|0·2013-09-27 15:29: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薛蛮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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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背景】

  1.日前,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朝阳区安慧北里一带连续端掉多个卖淫嫖娼窝点,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7名。其中,广受外界关注的网络大V“薛蛮子”,中文名“薛必群”,被警方当场抓获,经进一步查明,他不仅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今年8月下旬以来,陆续有群众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一带卖淫嫖娼活动比较严重。接报后,北京警方力迅速采取行动,连续端掉多个卖淫嫖娼窝点,先后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7名。公安民警在安慧北里某小区一卖淫嫖娼窝点现场抓获两名卖淫嫖娼人员时,涉案男子声称自己是美国人,要让自己的律师来处理此事。经查,这名男子叫薛必群,微博名“薛蛮子”,美籍华人,60岁。涉案女子张某,河南淮阳人。中学文化程度,曾在深圳打工,今年5月从深圳来京。

  据薛、张二人供认,今年8月初以来,二人通过梁某介绍建立联系,不到二十天时间里,先后3次在安慧北里一带的梁某、张某暂住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共付嫖资3500元。

  警方查明,除张某外,薛必群还与此次行动中抓获的多名女性涉案人员存有卖淫嫖娼关系,并多次聚众淫乱。特别是今年5月中旬以来,薛必群至少与10名以上卖淫女频繁进行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活动。据这些涉案女性交待,她们并不知道这名老顾客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的外号叫“老顽童”。他要求“女孩”年轻、性感、苗条,尤其喜欢在同一地点一次连续招嫖或同时与多名女性聚众淫乱,还经常拖欠嫖资。就在薛必群因嫖娼被抓获的前一天下午,他还与4名涉案女性进行了聚众淫乱活动。据薛必群供认,他在国外生活期间染上了嫖娼恶习,来中国后继续频繁嫖娼,对嫖娼和聚众淫乱活动几近痴迷。

  8月24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已将薛因嫖娼被警方依法拘留情况通报美国驻华使馆。27日下午,美使馆已派员对其进行了领事探视。

  2.薛蛮子为什么能够长时间的以一种虚假面目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而不被我们社会识破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中国人在人格上一直不独立,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没有人格上的独立,就没有独立的思想;没有独立的思想,其实就意味着我们主动放弃了思考、识别、判断等等方面的自我能力,我们只能够依靠感觉或者贴上道德的标签或者依赖权威人士与意见领袖们等等的言论这样一种感性来认识一个具体的人。薛蛮子正是对中国这样一种具体国情民意的最充分、最彻底的利用,比如薛蛮子在包装自己的时候,在求学经历方面,头顶着的不是中国最高级的学府,就是世界最高级的学府,学历上更是令人羡慕的博士学位。而这样一种利用,体现了薛蛮子这个人本身的圆滑、世故和小聪明的个性。

  只是薛蛮子终有失算的时候,纸里终将包不住火,属于薛蛮子的那个时代终将成为过去式,这预示着中国社会即将出现一场重大的变革,这种变革首先是中国社会那种固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格局已经出现了松动,接下来的就是中国社会的管理机制必然会因为社会结构和社会格局变化而出现根本的改变。同时,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展现的是中国社会在开始追求进步,并且这也是一种值得推崇和鼓励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代表着中国社会开始主动的融入到世界的主流文明中去的现实,而最终受益的将是整个民族和社会,这还会成为一种催化剂,促进整个民族更快的复兴。

  当然不能够否认的是类似于薛蛮子这样的人物,他们不会主动的退出历史的舞台,作为利益集团的代表人物,他们根本不愿意失去自我利益,也不会牺牲自我利益,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通过自己权威的身份、意见领袖的身份,自己掌握话语权的权利机会,通过制造概念,来混淆视听,蛊惑或者迷惑社会和公众 ,目的是扭曲整个社会进程的发展方向,维系自我利益的不受侵害。而历史的发展浩浩荡荡 ,从来不会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曲折,但是它终将以自己真实的面目呈现在我们面前。

  网络谣言的危害极大,它可能伤害个人,使之有口莫辩,在人前抬不起头,甚至产生轻生念头;它可能使企业、单位甚至行业名誉受损,经营受挫,困扰不断,甚至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面临破产倒闭;它可能引起民众愤怒,导致社会动荡。曾主演《赤脚的青春》的韩国影星金汉燮,其艺名被恶意注册成黄色网站,“金汉燮经营黄色网站”的谣言在网上到处流传,已儿孙满堂的金汉燮面临“跳进汉江难洗清”的窘境。美国光纤设备制造商Emulex曾因谣言造成25亿美元的损失。谣言源自一则酷似新闻稿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Emule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技术、硬件开发,声称公司正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将重新核算利润,且公司老板已经辞职。这篇“新闻稿”被Internet Wire网站采用后,Bloomberg、 DowJones、CNBC等著名网站先后发布,导致Emulex的股票暴跌。

  人类社会自有信息传播以来,似乎从未杜绝过谣言,这与无法做到信息的全面、完全公开有关。即使在互联网较为发达的今天,人们所需要了解的信息也无法全部公开或者可以随时随地轻而易举地获得,这是谣言得以传播的很重要的社会基础。如果任何信息(少数需要保密的除外),只要想查询都可以得到权威准确的信息,谣言传播的空间就大大缩小了。从社会心理方面看,有学者研究认为,“谣言是复杂社会心理现象的一面镜子。从这面镜子里可以看到造谣者、传谣者和受谣者的种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倾向。”谣言是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副产品、带来的负效应。网络的虚拟性、发帖的匿名性,也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在社会舆论环境中,网络大V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的好形象、好观点,有利于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反之,则会害人害己。因此,网络大V应该以“薛蛮子”为戒,严守道德、法律底线;更应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从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承担起传递正能量的社会责任。

  3.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老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老师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4.而今,我们正快速迎来一个“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个性化的自我表达、自由发声,让一些本不真实、博人眼球的事件迅速流行于网络,形成了网络舆情,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视。由于大多数网民,难以真实、全面了解情况,加之个别心素不正“大V”的煽动,在面对许多公众事件时,网民很难合理看待问题、理性发言。薛蛮子不是第一个掉下神坛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网民的盲目崇拜和跟风,只会掩盖真实民意,践踏网络底线。所以网上发言需要有理有据、有章有法。

  正是由于名人的“名人效应”,加上网友推波助澜的转载、评论,名人的一些出位言语往往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大扩大事件的后果和影响范围,不仅伤害了网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了文明网络环境的创建。身为网络名人,“一言一语”应该理性,更要严格自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5.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极少数网民在网上散布各类谣言的情况不时出现,有的拼接图片诽谤他人,还有一些所谓“大V”账号以“求辟谣”、“求证”等方式故意扩散谣言,让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跟风,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传播秩序,社会公众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对这一现象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同时,正进行集中打击。

  薛蛮子的“华丽”转身,让我们再次相信,网络并不是无边际的,也有其底线,推动自媒体时代的良性发展,需要每个网民共同努力。

  【考点分析】

  一、概括题

  阅读给定资料,概括网络谣言如此盛行的原因。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

  【参考解析】

  一、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社会现象未能及时消除,甚至长时间存在。

  二、有少数对社会不满的个体,利用了公众的猎奇、从众心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仍不健全,信息公开不及时现象仍有发生。

  四、网络开放性、互动性很强,为网络社会谣言的滋生、传播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网络法规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网络监管办法。

  二、分析题

  参考给定材料,结合当前实际,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

  要求:分析全面,思路清晰,语言流畅。

  【参考解析】

  一、网络谣言加剧社会恐慌。网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恐慌的爆点,加剧社会恐慌,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难以愈合的破坏。

  二、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网络造谣者迎合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利用网民心理弱点,编造散布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机。

  三、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个产业已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发帖的水军。这些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更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四、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三、对策题

  结合给定资料,谈谈如何解决当前网络谣言问题。

  要求:措施全面、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解析】

  一、要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惩处网络谣言传播者特别是造谣者的机制。

  二、建立高效的信息求证、查实和反馈机制。

  三、建立全网络系统的协调机制。

  四、建立防堵网络谣言的工作机制。

  五、实施基于网络技术特性的防堵措施。

  六、夯实防堵网络谣言的民众基础。

  四、公文写作

  给定资料中提到薛蛮子等网络大V事件,请以A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名义,为社区的宣传栏写一份宣传稿,告知居民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谣言更不能传播谣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要求:(1)内容具体,针对性强;

  (2)用语恰当,通俗易懂;

  (3)不必注意行文格式

  (4)不超过500字。

  不考虑格式。

  架起法律“高压线”从源头上遏制谣言

  今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犯罪行动开展以来,相继查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查封了11个不法分子私建的“权威”网站,令人拍手称快。但与同时,也引发一些网民的担忧:如何定性网络谣言?

  正值网民普遍担忧之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如何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入罪标准给出了司法解释,及时解答了网友心中的担忧和疑惑。在《解释》中,对于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划定了清晰界线。这充分体现了法制中国依法打击谣言的信心和决心,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面前的言论自由,同时从源头上遏制谣言及其他不实信息。

  我们坚信,只要在法律允许框架内的言论,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是别有用心、恶意炒作的谣言、诽谤类言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真正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给我们一个安心舒适的网络家园。

  五、热点范文评析

  对待“网络疯狗”岂能以礼待之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老干部局最新公布数据,离退休领导待遇令人震惊……”据查,这些“信息”是有人故意在网上制造的谣言,中组部和中央老干部局从未发布过此类数据。

  时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经常冒充“将军”、“部长”、“教授”等名人开博,以“知情人”、“揭黑洞”、“曝内幕”为噱头,用“中国的腐败触目惊心”、“中国公务奢华程度超过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等字眼赚取眼球,应者不少、附者云集,大有用所谓的“民愤”、“民意”、“民心”抢占网络世界、独领虚拟空间之野心。

  但谣言终归是谣言,不少被冒名之士纷纷现身诉诸道义和法律,回击造谣之人、追讨侵权之责,让这些网络上的宵小之辈无处藏身。

  谣言伤人,应剪掉“网络长舌妇”之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为“网络长舌妇”提供了闲话他人、愚弄众生的平台,他们以攻击他人为乐、羞辱他人为荣,极尽造谣生事、颠倒黑白、歪曲非议、煽风点火、谣言惑众之能事,制造了“武侠大师金庸已亡”、“小品天王本山移民”、“汶川县长巨额贪腐”等轰动网界的惊天谣言,无端给“本山大叔”们生出万般是非、造成千种不便。对网上的长舌之人,应如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那样,用法律的武器剪去他们的“长舌”。

  谣言扰民,应遏制“网络疯长”之势。从非典期间的“北京封城”,到日本地震后的“盐荒风波”,再到前些日子的“军车进京”,着实让民众领教了谣言的“威力”,本就恐慌的群众,在谣言疯长的牵动下更是惊恐万分,给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秩序带来了严重挑战,用“全民受谣言之灾”来形容也不为过。遏制“谣言疯长”之势,需用法律挖除“传染源头”、用技术切断“传染途径”、用教育稳定“易感人群”,坚持打击造谣生事和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两手抓、两手硬”。

  谣言误国,应严防“网络疯狗”之疫。谣言误国教训深刻,纣王听信谣言而怒挖比干之心,致商朝灭亡;秦始皇因“亡秦者胡也”的谣言,对平民痛下杀手;乾隆信“叫魂案”,冤杀万千民众。古之教训,今当借鉴。如今,一群“网络疯狗”在网上叫嚣“中国的腐败触目惊心”、“中国公务奢华程度超过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种种谣言,四处鼓吹“网络无国界”、“互联网不受限制”的歪理邪说,意在动我邦本、挖我政基、毁我国体。

  有理性、有智慧的国人都当从自己做起,对网络世界的谣言说“不”,拿出“痛打落水狗”之架势,对“网络疯狗”围而歼之。

  【文章评析】

  本文标题和中心论点明确,结构清晰完整,逻辑清晰,结尾有力,语言规范又通俗易懂。

  【政策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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