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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利用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

|0·2013-09-10 14:52: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利用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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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两高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不仅为匡正人们的网络言行划定了明确的是非界限,更为准确有力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显而易见。

  应该说,两高出台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社会背景和现实需要。一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网络普及,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人人拥有麦克风”的网络世界,如何保证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亟需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是非边界。人们注意到,两高在对相关犯罪的刑法条款适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主观故意”的因素。《解释》廓清了人们对网络发言罪与非罪的模糊认知,回应了在法律层面明确什么情况属于利用网络造谣犯罪的民众疑问。

  二是基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的公共性、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细化了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通过对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进一步类型化与具体化,为人们同网络犯罪活动作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底气,有利于震慑和严惩相关网络犯罪行为。由此看来,两高解释的确具有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益、规范网络秩序的多重意义。

  其实,纵观两高对刑法条款适用网络犯罪的相关解释,其实质是为人们的网络发声框定了必需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底线。换句话说,就是把已经成为人们共识的“七条底线”具体化为法律条款。比如,《解释》第三条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列举的七种情形,就是对有悖“国家利益底线”和“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具体可考的行为诠释。

  事实上,引导网民理性上网、文明表达,原本就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这也是由法律法规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所决定的。这就要求人们要自觉增强法律观念和底线意识,诚实守信,依法上网,既要敢于行使权利,又要切实遵纪守法,坚持不浮躁、不跟风,不造谣传谣,更不中伤诽谤。 两高的司法解释,既是为人们的网络言行划定了明晰的法律边界,更是向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出了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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