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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务派遣制被广泛地应用,不仅私营企业充斥着劳务派遣人员,就是一些国有企业,比如电力、银行、电信业等也广泛地使用派遣人员。然而,由于身份的差异,造成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两种迥然不同的“落差”,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同工不同酬。干着同样的工作,待遇却是天壤之别,体制内的人员优哉游哉,每每发工资时却是“优越性凸显”,这种巨大的反差,严重地伤害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用工补充形式,具有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特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当下社会语境里,劳务派遣已成为用人单位盘剥劳务派遣员工的不二法器。有的尽管在一个单位里一干就是几年,甚至当了单位的“主管”,可由于身份的不同,依然遭受着莫名的“身份歧视”。
企业缘何热衷于劳务派遣制?说白了就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地使用人力资源。因为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一旦出现权益纠纷,用人单位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殊不知,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不说,更引发了社会的不公平。基于这种情况,近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制员工和单位的正式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这无疑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
这次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传出这样的“利”无疑值得期许,但是要把这一愿景化为现实,由纸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前景并不乐观。首先从社会层面上解读,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今后一个时期大学生就业“僧多粥少”的局面难以改观,在饭碗和利益的取舍上,恐怕更多的人会选择“要饭碗”,而权益倒在其次。
其次,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决定了派遣员工没有更多的话语权和裁量权。资方常常会以“炒鱿鱼”想要挟,“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成为一些企业的“尚方宝剑”,不时地高悬于派遣人员头上。派遣人员虽有苦衷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肚里咽,因为他们实在没有更多的博弈资本。
鉴于劳务派遣人员被滥用的现实,这次人社部出台了临时工的占比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10%的规定,笔者以为,不能出台这个规定之后就万事大吉,必须进行“法律跟进”,也就是说,要用法律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一是对单位的“同工同酬”问题进行跟踪调查,看看是否落实到位;二是对企业的派遣人员占比进行监督,看看是否做到了10%,如果超出了这个规定,就要祭出法律利器,这个时候,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之手”非常重要,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绝不能走马观花地到企业走一遭就完事,而必须对照名单,实地察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不敢轻易地造次。
总之,劳务派遣被滥用已成为一种社会之痛,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对这个问题必须正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真正建立一种和谐的劳资关系,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临时工”占比禁超10%尚需法律给力,舍此没有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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