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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
二、安置条件和标准
(一)列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营职以下、专业技术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根据安置政策,符合我市安置条件。
三、安置程序
(一)省军转办下达本市当年度军转安置计划;
(二)市军转办接收当年纳入郴州市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三)经审档核实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和安置去向,向相关县(市、区)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做好符合安置到中省驻郴、市直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提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五)县(市、区)向市军转办呈报转业干部安置通知书;
(六)向中省驻郴、市直单位移交安置到该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向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转业办报送该系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书;
(七)军队转业干部凭部队介绍信,到市军转办报到,持市军转办开具的介绍信到安置单位报到上班(或由安置县市区军转办分配工作),到安置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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