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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面试前资格审查工作已经结束,面试工作即将开始,现将面试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17 ― 18日。
法院系统为:
17日 上午 9:00―12:00(8:00考生入场)
下午 13:30―17:30 (12:30考生入场)
18日 上午 8:00―12:00(7:00考生入场)
下午 13:30―17:30 (12:30考生入场)
公安、司法系统为:
17日 上午 9:00―12:00(7:30考生入场)
下午 13:30―17:30 (12:30考生入场)
18日 上午 8:00―12:00(7:00考生入场)
二、面试地点
法院系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楼东大厅(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2号)联系电话:024-22696036
公安、司法系统: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号、辽宁大学老校区西侧)联系电话:024-86770062
三、面试人选及面试时间
各职位面试人选面试的具体时间,请考生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面试时间安排》,考生务必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面试。
考生面试安排以每半天为一个单元,考生参加面试的顺序,在考生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后抽签确定。
四、考生须知
1.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
2.17日上午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7:30分前到达考场;17日下午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12:30分前到达考场;18日上午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7:00分前到达考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的考生,按面试自动弃权处理,责任由考生自负。
3.考生入场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候考室内安装监控设备和屏蔽器。进入候考室后,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由监考人员进行封存,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封存有关物品影响面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面试前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按照顺序号持序号牌参加面试。
5.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后首先报告考场号和面试顺序号。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本人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现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个性特征的服装、饰品,违者将取消面试资格。
6.考生持身份证进入面试考场,其他任何物品和资料一律不得带入面试考场,由考生引导员保存。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面试结束后,在考场外候分,待下一名考生面试后,再返回考场听分。听完分后,在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上签字,由监督员确认后,立即离开面试工作区,并不得再次返回面试工作区,不得在面试工作区附近逗留,否则面试成绩作废。
附:
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系统招考面试时间安排.xls
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司法系统招考面试时间安排.xls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