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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 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竺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竺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竺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竺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竺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竺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竺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竺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竺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竺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
(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
(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竺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竺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5)工会可从以下两方面帮助竺某:
①就饭店解雇一事向饭店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
②支持和帮助竺某申请仲裁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