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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营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售价3000元/┫,销售税费率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人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 1368.55万元。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两者的分配方案均不够合理。甲未考虑该套房屋的价值分割,而乙只考虑该套房屋的成本分割,未考虑房屋的利润分割。
(2)正确的分配方案应该是按50%的分配比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价值进行分割,则:
甲应该分得:2762.1÷2+30+2=1396.05万元;
乙应该分得:2762.1÷2-30÷2=1366.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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