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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成本法及其运用
第六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折旧的有关规定
房屋折旧的有关规定:
1992年6月5日,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1349号印发)对经租房产折旧作了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会计上的折旧和"经租房产"的,但其中房屋分类分等,以及房屋的耐用年限(寿命)、残值率等参数,对估价上求取建筑物的折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租房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折旧必须确定房产的价值、使用年限、残值和清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原价×(1一残值率)÷耐用年限
(2)经租房产根据房屋结构分为下列4类7等: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
②砖混结构一等
③砖混结构二等
④砖木结构一等
⑤砖木结构二等
⑥砖木结构三等
⑦简易结构
(3)各种结构房屋的一般耐用年限见表8-2。
(4)房屋残值是指房屋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经拆除后的旧料价值;清理费用是指拆除房屋和搬运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即为残余价值,其与房屋造价的比例为残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