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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制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遇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2、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 年的第12 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器为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在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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