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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0·2015-02-28 10:19:1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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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争议评审的概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老师(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

  争议评审制度起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国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现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指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带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有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评审争议”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评审争议”机制。2004年9月1日,ICC退出《争议小组规则》,明确规定了争议小组的3中类型。

  (三)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运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运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四)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规定了争议评审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在诉讼前可以申请老师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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