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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合同

|0·2015-09-17 13:44: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开考,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二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的复习资料和考点,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开考,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二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的复习资料和考点,供各位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合同,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及复习资料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

【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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