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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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