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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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