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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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