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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答疑精选6

|0·2014-09-01 13:03:40浏览0 收藏0

环球首发:2014二建真题解析|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答疑精选汇总

    【学员问题】:工程峻工后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解答】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学员问题】:当事人一方对峻工结算报告有异议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解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学员问题】: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解答】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员问题】: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解答】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学员问题】: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解答】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学员问题】: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吗?

  【解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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