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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0·2014-07-18 14:51:5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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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鲁建执字[2014]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中对行政审批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鲁建执字〔2013〕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东建字〔2010〕207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及内容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新办法》规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注册。

  二、注册申报

  (一)申报时间:申报初始注册、延续注册、聘用单位变更加延续注册、曾项加延续注册、重新注册人员材料,于每月1-15日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集中受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其他注册材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

  (二)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业绩证明、社会保险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专人汇总集中报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业务科室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每月16日之前将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转业务科室复核,并报委领导审批,于每月月底之前公示完毕。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注册材料,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按照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申报企业严肃处理。

  (三)业务科室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工作人员要互相监督,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对出现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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