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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27

|0·2014-04-25 13:33:4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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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知识点二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均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是有能力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

  知识点三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有何规定?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

  (三)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测验。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砖;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知识点四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以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知识点五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一)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知识点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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