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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通常包括:根据基坑、地下室深度和地址资料,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脚手架、吊篮、安全网、各类洞口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外用电梯、井架以及塔吊等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塌陷的措施;安全用电和机电防短路、防触电的措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查;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锁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路线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5 台以下或设备容量在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墙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四)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和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皮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专项法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机人身安全应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八)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安全施工交底通常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由双方确认。
知识点二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应当采取哪些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用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未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查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知识点三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二)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是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人员都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三)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如果在储存、运输或者使用等过程中不严加管理,极易造成严重灾害事故。
(四)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消防通道应当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魅惑作业需要的基本要求。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保证设施数量、水量、水压等满足灭火需求,保证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够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设施及时扑灭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基本要求。
(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知识点四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公社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因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保险金额。
(三)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率及费率
保险费应当列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以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因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因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别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因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方式以外事故后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手上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知识点五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规定,单位违法本法违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有、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三)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 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7.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感染源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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