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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防御为主的方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老师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参与预防和治理不安全因素的一种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知识点二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规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规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知识点三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工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知识点四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尊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知识点五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正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那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费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知识点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形式责任。
(三)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的;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实,上岗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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