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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建造师、建造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4〕12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建造员第一注册期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12年6月开始启动,计划2014年8月底前全部结束。延续注册工作于2013年6月1日启动,目前已有3万人完成了延续注册。但仍有注册有效期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延续注册,为了保证延续注册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确保证书的正常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建造员,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建造员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再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建造员的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申请延续注册时,增项注册专业与初始注册专业应同时进行延续注册,增项专业距注册之日超过2年的应同时提供增项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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