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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19

|0·2014-04-24 15:24:5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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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起发的纠纷也是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应当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城市建筑是够能够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75 分贝,夜间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值为昼间70 分贝,夜间55 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62 分贝,夜间55 分贝。夜间指晚22 点至早6 点之间的期间。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4、政府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知识点二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三)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的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措施,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止,重点是防治烟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 米,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 毫克/立方米。

  (四)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无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六)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井下环境影响评价。

  (七)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察、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的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 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知识点三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生产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并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事故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 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方石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知识点四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 万元以下罚款: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察或者在被监察时弄虚作假的;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忙活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为采取放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谁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逾期未完成治理认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 行为之一的,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 行为之一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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