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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17

|0·2014-03-21 14:34:37浏览0 收藏0

2013年二建考试成绩查询|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

  知识点一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再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发达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妨害;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报酬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推举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知识点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力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给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

  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 条、第41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 级至4 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 级、6 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 级至10 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 条第1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4 项、第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知识点三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 “包工头”用工模式

  “包工头”用工模式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包工头”非法人的用工模式,容易导致大量农民工未经安全和执业技能培训就进入建筑工地,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违法合同无效的规定,极易造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债务链的法律关系断层,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0 队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务分包企业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

  知识点四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 条、第38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据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 年5 月1 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劳动法》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 条、第38 条规定的,经劳动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

  (1)缩短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作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 条规定的工是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休息休假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了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 (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只顾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作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国际实行最低工作保障制度。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俗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执业危害。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事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1、基本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有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居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 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5 级、6 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先行支付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持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偿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 条的规定追偿。

  (6)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符合该标准1 级至4 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 级至6 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 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福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知识点五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解决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出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六 工伤处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从事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盒子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

  提出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狠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障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 级,最轻的为10 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的治疗;2、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3、工伤职工的护理;4、职工因公致残的待遇;5、其他规定。

  知识点七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为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四)工伤处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赔以上三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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