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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0·2014-01-03 14:24: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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