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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诉讼时效

|0·2013-12-30 16:11: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受到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消失)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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