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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但非纸类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非纸类也可以成为载体。如木、竹、金属等等均不限。
书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物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具有比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亲属小于其他人的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查人员。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与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不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呢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主体用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主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一般认为,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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