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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 )。
A。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B.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投标
D.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联合体成员的行为。其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为( )。
A.评标价
B.投标报价
C.招标控制价
D.标底价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签订合同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投标文件”中包含其投标报价。
3.在评标委员会组建过程中,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仅在评标结束前保密
B.评标委员会7个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为3名
C.项目评标老师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老师库内的相关老师名单中随机抽取
D.评标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经评标,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收到甲退出此次投标的书面通知。关于甲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属于放弃中标
C.甲的要求不能被接受,必须继续参加投标
D.甲可向招标人申请退还部分投标保证金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以要约撤销的内容分析招标投标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要约的撤销,在承诺通知未发出之前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因此,选项A和C是不正确的说法。该行为发生后应当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008年真题)
场景建设单位拟兴建一栋20层办公楼,投资总额为5600万元,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对甲、乙、丙、丁、戊五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预审,其中丁未达到资格预审最低条件。建设单位于投标截止日后的第二天公开开标。评标阶段丙向建设单位行贿谋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向建设单位推荐了甲、乙施工企业为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均未采纳,选中丙为中标人。建设单位向丙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降低报价才与其签订合同。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若该项目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则必须招标
B.若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体育场施工项目必须招标
C.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为3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项目可以不招标
D.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项目,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不包括( )。
A.资格条件
B.最低标准要求
C.审查方法
D.审查目的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内容。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戊施工企业具有投标资格
B.丁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C.丙的行贿行为不影响中标
D.戊应当成为中标人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中标人投标应符合的条件。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包括: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丁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丙的行贿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无效,属于违法行为。
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单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丙降低报价
B.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C.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人中选择任何一个投标人中标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2/3可以由建设单位代表担任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开标程序。A选项的建设单位要求丙降低报价,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C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D选项中,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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