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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为规章。
6.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二)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即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假定。即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包括一定的事实和行为。
(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的内容,实即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规则本身。
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违反本规范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有两种基本分类。
第一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第二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2.法的部门。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连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因此,法是以其调整对象―一―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来划分为不同法的部门的,除此基本标准外,还常常辅之以其他标准。
按照我国立法实际和法理见解,我国的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3.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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