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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注册建造师个人和聘用单位申请,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规定,注销张志明等31位二级建造师注册(名单详见附件),其相应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现予公告。
附件:注销注册的张志明等31位二级建造师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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