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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2Z20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核发;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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