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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Z201190 档案法
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应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各阶段具体文件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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