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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65)

|0·2010-05-13 16:41:02浏览0 收藏0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二、法律责任

  注意处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情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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